工程监理
一、 工程监理范围
可以承担房屋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务。
二、服务对象
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为政府、投资机构、项目业主等。
三、服务范围
1.施工阶段监理
(1)协助业主和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、全面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,当工程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时,报业主批准,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;
(2)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,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;
(3)协助业主审查和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;
(4)审查和批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、重要施工技术方案、施工进度计划、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;
(5)审核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、质量和数量,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,报告业主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;
(6)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,加强巡视和旁站监督,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、分项、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,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或返工并报告业主;
(7)组织分部、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;
(8)协助业主、设计人、承包商及监理提出的工程变更,签认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;
(9)进行工程计量,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,竣工结算文件。公正处理和有效控制工程现场签证;
(10)定期召开工程例会,对每月的工程进度、质量和安全环卫情况通过监理月报向业主进行总结汇报,检查和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;
(11)监督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,协商承包合同条款的变更,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,处理索赔事项;
(12)督促和检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,使之符合城建档案归档的要求;
(13)督促承包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、消防、文明施工及卫生工作,并对现场有关问题向承包商提出书面意见。
2.施工验收阶段监理
(1)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,审核和签署工程竣工申请报告;
(2)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,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移交证书;
(3)记录未完成工作及需修改的事项,以保证承包商在认可的工期内完工;
(4)检定及核对所有承包商交回之竣工图及资料(特别是设备运行及 维修资料);
(5)协助业主与承包商完成工程总结算之有关工作;
(6)协助业主整理完整的竣工验收修补清单。
3.工程缺陷责任期
(1)记录未完成工程或需修改的事项,设置专人检查承包商在保修书规定内容和范围内缺陷修复的质量,监督承包商完工;
(2)对业主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,并协助进行处理;
(3)协助业主按保修合同的规定结算保修抵押金;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。